编辑荡管:花开富贵
我的上一篇关于徐州的文章,在通告发布前的半天被删除。
后来发现,同时间有很多文章被删除。
所以,在江苏省的第5份公告出来后,也觉得言辞已尽。
但经过俄罗斯宣战,第5份通告已经像两个世纪以前的事了,出于我们说过很多次的义务:《不是我们在拯救锁链女,而是锁链女在拯救我们》,那就再写一篇。。
第五份通告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1 、对小花梅身份认定;
2、对小花梅的精神和身体状态的鉴定。
3、涉嫌定罪的:董某:虐待家庭成员;桑、时,拐卖妇女(桑某等曾在2000年获罪4年和7年刑法);
4、十七位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处分,除了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外,其中多次提到”对严重超生问题隐瞒不报“;
针对第一点,今天网友们已经对于人脸识别发挥了民间调查,也引来了又一波删帖。
在她是谁这件事上,也许是可以进史书的一件事。
在通报以及后续的相关报道一直把称为为“丰县生育八孩女子”。
这个女子在几次转卖中已经失去了一个人的基本尊严,成为一个地名+生育孩子数量的代名词。
难道她不值得有自己的名字吗?
当然关于1的讨论到这里了。
重点是3和4。
关于3,很多人在讨论为啥罪犯绑架强奸一个女性达到一定年数,就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然后按照虐待家庭成员来定罪。
关于4,写出来已经不容易了。不知八孩爸到底啥人物,为啥17位公职人员为他一人堕落?是不是应该彻查一下前30年?
小花梅这个事,到今天这个这个结果,有很多人付出了努力,包括大家看得见的,看不见的,看见一下就看不见的。
实现正义不能半途而废。不能让愤怒和谐谑消解了力量,还是要继续关心这个案子的进展,继续发出声音。
昨天澎湃新闻深观察有篇文章《小花梅与董某民的婚姻是否有效,宜重新认定》就倡议公安机关对(董某民)涉案犯罪事实,包括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开展侦查取证工作。这意味着,对董某民的调查和追责还远没有结束,公众的呼声有望得到司法上的回应。例如:
按当时的《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并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董某民虽与小花梅办理了婚姻登记,但董某民收买被拐卖妇女、婚姻登记弄虚作假、小花梅存在精神障碍的事实,都不能因为一纸结婚证的存在而抹杀。这种情形,应当视为“胁迫”。据此,两人的婚姻也应归为“无效婚姻”。
再例如,关于事实婚姻:
1994年后,我国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从时间节点看,董某民与小花梅不符合“事实婚姻”的基础。从婚姻状况看,男方对女方有虐待恶行,且有视为生育机器之嫌,不具有“事实婚姻”之实。
强调董某民与小花梅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说清楚,关系到定罪、量刑。如果推翻了“家庭成员之间”这一场景,虐待罪将不再适用,董某民将以涉嫌其他罪名论处,量刑也将大相径庭。如果涉及的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通告里还有一个没有写完的事,是这个“生育八孩孩女子”的监护权。
通告说:省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徐州市按照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给予供养,组建了“爱心妈妈”小组照顾其未成年子女,对杨某侠及其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落实低保、社保等政策和家庭生活照料、教育资助、关爱帮扶等具体措施。
我自己不是法律人士。我看到朋友圈中一位法律相关行业朋友说到关于监护这事:
“18岁以上是成年人,没有监护人。精神疾病患者、心智障碍者,也一样。
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被诊断为各类精神障碍的人,会多起来,但精神医学的评估判断,绝不等同于限制民事法律能力人的认定。
前者是医学判断,后者是法律认定,概念、标准与程序,天差地别,是两套截然不同的系统。
但成年人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经司法宣告,未经宣告,应推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如同15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多么聪明懂事,心智多么成熟,法律上也是限制民事行为人,这是法律规定的,不需要评估。
对成年人监护的设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未经“限制民事行为宣告程序”的18岁以上成年公民,不应随便使用“监护”概念。”
在使用“监护”这个词后,不仅仅是督促指导就可以结束的。在监护小花梅的上,还有很多细节:
- 指定谁做监护人 — — — 指定八孩妈妈的大儿子还是当地某社会组织?八孩妈妈居所地的基层组织还适格吗?是否要被排除?当地有社会监护人组织吗?监护人有专项经费支持吗?
- 由哪个机构指定监护人 — — — 村委会、县民政部门还是人民法院?
职权机构指定监护人之前是否要先撤销八孩妈妈丈夫的监护资格?是否要确认八孩妈妈的婚姻效力? - 指定监护人之后,谁(人或组织)来监督监护人?比如指定大儿子做八孩妈妈的监护人,大儿子监护不作为或者滥施监护权(继续使用捆绑手段)。
- ……
现在的基本共识是铁链女案,会和20年前的孙志刚案一样是一个推动法治的案例。
回头看孙志刚案,我们会看到全民四个月的的关注抵达了改变。
我们还要继续关怀小花梅,她是当事人,是最大的受害者。还有小花梅没有成年的孩子们。
这里另起一段,谈一下虚无感。
如果你看到我们最近写的文章,几乎开头都哎,本来不想说了,还是说一下吧。
不解释context了,懂得入。
我前两天在朋友圈转过一篇清华教授的文章,她的文章很长,文中她说到:“抽象的群体至高无上,而具体的成员毫无价值…人到中年,突然发现需要重新认识这个世界,在反思自己是否有些矫情的同时,我有一种不知身在何处的惘然。直面荒谬,又时常无能为力。所以,尽管早过了不惑之年,反而愈加地困惑与迷茫。“
我在转发这篇文章的时候,写到:“成年人如何调整适应?如何在直面现实的时候,不随波逐流或者愤世嫉俗?“
后来发现无人回应我这个问题。
再半天后,我才发现,原来这个转帖只有我自己可以看见。友圈看不见。
当然也不只有我们有这种虚无感。
有的人虚无感通过无话可说来表达,有的人虚无感通过“独善其身“结束。但是,内心的恐惧和物质是无论如何都无法通过视而不见或独善其身来逃避。
生而为人,至此,还是要一小步,一小步地,在限制范唯内,能做点什么就做点什么,能突破一点就突破一点。
这里,想到桑塔格的一段话,作为结束吧:
指出有一个地狱,当然并不就是要告诉我们如何把人们救出地狱,如何减弱地狱的火焰。但是,让人们扩大意识,知道我们与别人共享的世界上存在着人性邪恶造成的无穷苦难,这本身似乎就是一种善。
一个人若是永远对堕落感到吃惊,见到一些人可以对另一些人施加令人发悚、有计划的暴行的证据,就感到幻灭(或难以罝信),只能说明他在道德上和心理上尚不是成年人。
在达到一定的年龄之后,谁也没有权利享受这种天真、这种肤浅,享受这种程度的无知或记忆缺失。
— — 苏珊 · 桑塔格 《关于他人的痛苦》
参考:《小花梅与董某民的婚姻是否有效,宜重新认定》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835572)